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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切实做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于农村、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二是从严控制准入标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三是坚持市场化经营和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遵循“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四是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五是积极试点、分步实施。2008年各个市(州)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年内开业,2009年以后扩大试点范围。
二、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一)严格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严格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工作流程。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施任职资格管理,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三)科学设置监管指标。小额贷款公司为“只贷不存”机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三、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分别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银监部门推荐并按照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州)政府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和方案的审核、申报,监测分析、防范控制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申报,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银监、人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8月),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出台《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2008年9月至11月),省政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培训;县(市、区)政府制定并上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完成试点申报材料,市(州)政府审核把关后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上报试点方案。
第三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试点申报材料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地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在各县(市、区)全面进行试点。